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jiān)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其實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購主要以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
國內外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有所差異。在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定概念是: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第一章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團體組織,采購對象必須屬于采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或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所規(guī)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政府采購(即PPP項目采購);在廣義上是指利用財政(撥款、自有或融資)資金進行采購,對采購主體以及對采購對象是否屬于集中采購目錄或是否達到限額標準均無要求,或是利用社會資本進行PPP項目采購;在狹義上是指對貨物和服務的政府采購。